南京周恩来精神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周恩来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南京地区从事周恩来精神研究、宣传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相关党史研究的同志及社会各界有志于周恩来精神研究的同志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习、研究、宣传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的生平业绩、理论思想和人格风范,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社科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梅园新村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学习、研究、宣传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的生平业绩、理论思想和人格风范;对与宣传周恩来精神有关的人物、事件的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研究能力;

(四)会员是南京地区有志于周恩来精神研究的同志。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

(四)对本会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推荐新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2/3常务理事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经南京市社科联审查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批准,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周恩来图书馆内,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助。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章程规定业务的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社科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南京市社科联报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社科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